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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佳佳与郑洪波、陶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佳,郑洪波,陶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583号原告:刘佳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洪波,男。被告:陶金华,女。原告刘佳佳与被告郑洪波、陶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洪波、陶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佳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二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2016年8月19日,被告郑洪波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郑洪波转款5万元。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郑洪波、陶金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9日,被告郑洪波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佳佳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告郑洪波转款3万元、2万元,共计转款5万元。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洪波为原告出具借条及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行为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成立。被告郑洪波未按期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给付利息等责任。因被告郑洪波与被告陶金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陶金华对被告郑洪波对外所负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洪波、陶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6%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阎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