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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正敏与刘志翠、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敏,刘志翠,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636号原告:王正敏,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翠,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程晓华,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敏与被告刘志翠、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翠、程晓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敏撤回对被告刘志翠、程晓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正敏负担。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