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正敏与刘志翠、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敏,刘志翠,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636号原告:王正敏,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翠,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程晓华,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敏与被告刘志翠、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翠、程晓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敏撤回对被告刘志翠、程晓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正敏负担。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