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异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季雪、田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雪,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128号案外人贾管军,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季雪,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田青,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海,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雪与被执行人田青、河北宏远汽车贸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贾管军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贾管军称,法院在执行(2016)冀0103执526-2号执行裁定书过程中,扣押了登记车主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冀A×××××重型牵引半挂车,该车系贾管军自己贷款购买的挂靠在被执行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XXX贷款购买的车辆,该车实际所有权人系贾管军,而非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冀A×××××,冀A×××××重型牵引半挂车的查封。经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雪与被告田青、河北宏远汽车贸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文玲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大厦××号、石家庄市××大厦××号房××套;三、冻结贾章平名下河北银行存款XXXX元(账号62×××03)。于2015年9月8日查封被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冀A×××××重型牵引半挂车。冀A×××××,冀A×××××重型牵引半挂车现登记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冀A×××××,冀A×××××重型牵引半挂车现登记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应当认定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故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贾管军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如杰审 判 员 吴建洲代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会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