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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君与董晓波、衣庆江、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霞,董晓波,衣庆江,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唐晓霞,女,1973年2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董晓波,女,1962年8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衣庆江,男,1965年3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健,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君与被执行人董晓波、衣庆江、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庄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42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565元(申请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健在邮政银行大连庄河支行的工资14600元扣划至庄河市人民法院账户,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晓霞,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唐晓霞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晓波、衣庆江、张健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