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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纪舒与赵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舒,赵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王纪舒,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建设街。被执行人:赵建生,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室胡王家庄乡板市村。本院在执行王纪舒与赵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建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建生存款28785.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