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其堂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其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吕其堂,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申请执行人吕其堂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其堂依据本院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8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806号民事调解书上述履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