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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高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943号原告:温海龙,男,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海军,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龙诉被告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海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温海龙预交25元,由被告高海军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郝铁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逸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