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高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943号原告:温海龙,男,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海军,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龙诉被告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海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温海龙预交25元,由被告高海军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郝铁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逸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