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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有德、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有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995号原告:贺有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祁盛,该行行长。原告贺有德与被告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贺有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未找到鉴定机构鉴定我的实际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的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有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有德负担。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