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咸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丹,咸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13号申请人李丹,住承德市。被申请人咸颖,住承德市。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咸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咸颖驾驶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3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丹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咸颖驾驶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3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