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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辉雄、张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辉雄,张月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723号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兵,总经理。被告:朱辉雄,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月娥,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辉雄、张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辉雄、张月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