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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继承、王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继承,王三娥,侯松珍,丁保卫,高喜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425号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4165793003。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武,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周继承,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三娥,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在,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侯松珍,女,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丁保卫,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高喜平,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继承、王三娥、侯松珍、丁保卫、高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继承、王三娥、侯松珍、丁保卫、高喜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