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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左文秀与东莞安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秀,东莞安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091号原告:左文秀,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东莞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安藤隆光,东莞安德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左文秀与被告东莞安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左文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文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文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文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