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龙、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龙,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邓龙,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2285-5。法定代表人:武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为皖M×××××号大货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邓龙(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