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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龙、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龙,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邓龙,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2285-5。法定代表人:武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为皖M×××××号大货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邓龙(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