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633号原告陈某某,男,199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原告陈某某父亲。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改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开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