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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沈岩岩、刘厚平、广州世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岩岩,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世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厚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岩岩,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世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翔支路1号自编一栋A513-A,组织机构代码77837293-X.法定代表人:张大海。原审被告:刘厚平,住安徽省全椒县。上诉人沈岩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9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岩岩上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错误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个人贷款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该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合同甲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据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