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史黑娃与仝福寿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黑娃,仝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史黑娃,男性,汉族,1968年0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仝福寿,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黑娃与被执行人仝福寿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黑娃依据生效的(2007)户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10元,执行费4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黑娃要求被执行人仝福寿给付案件款38000元后同意放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仅能履行35000元的基础上,经请示庭、局领导,在已救助基础上由庭、局在经费中共同支付史黑娃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户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