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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纪某、阚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纪某,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591号原告耿某某,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纪某,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阚某某,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纪某、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原告耿某某。审判员  赵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