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道禹与李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禹,李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禹,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飞,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上诉人张道禹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4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道禹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道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由此,原审裁定已无存在基础,应予一并裁定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4959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张道禹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张道禹撤回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张道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晔军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