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展干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展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27号罪犯朱展干,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灌云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崇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展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朱展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展干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朱展干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展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朱展干,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44分。为此,2016年5月、2016年1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处遇等级变动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灌云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展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展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