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刚与罗开伟、查朝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罗开伟,查朝旗,查德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274号原告:杨刚,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父亲。被告:罗开伟,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被告:查朝旗,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自治县。被告:查德彪,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原告杨刚与被告罗开伟、查朝旗、查德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杨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文彬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