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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宝华与赵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华,赵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373号原告:韩宝华,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赵凤文,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华与被告赵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宝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宝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韩宝华负担。审判员  朱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菅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