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进玉与肖长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玉,肖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林进玉,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肖长生,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进玉与被执行人肖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长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进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自民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