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26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住湛江市霞山区。现住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