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1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26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住湛江市霞山区。现住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