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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小强与尤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小强,尤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131号原告:常小强,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尤欢欢,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常小强与被告尤欢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常小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常小强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向 辉人民陪审员 邓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