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小强与尤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小强,尤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131号原告:常小强,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尤欢欢,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常小强与被告尤欢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常小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常小强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向 辉人民陪审员 邓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