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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少琛与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琛,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388号原告:胡少琛,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莱西市沽河街道孙受工业园。委托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琛撤回对被告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