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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学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621号被执行人李学栋,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易县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学栋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学栋正在服刑,户籍地河北省××州镇宋村康庄路以东110号。本院已经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向商业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