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曹文举与安康市汉滨区宏顺门窗制作部、朱启慈、王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767号曹文举、安康市汉滨区宏顺门窗制作部、朱启慈、王华鹏:申请执行人曹文举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宏顺门窗制作部、朱启慈、王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文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质保金10580.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31日结案。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