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某、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