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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柯昌飞、吴开琴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柯昌飞,吴开琴,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柯昌飞,男,1977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吴开琴,女,1982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柯昌飞、吴开琴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55728.0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74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柯昌飞住房公积金1700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