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梅俏与温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俏,温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702号原告:黄梅俏,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温南芳,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庆,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梅俏诉被告温南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黄梅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黄梅俏负担。审判员 杨守金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