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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梅俏与温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俏,温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702号原告:黄梅俏,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温南芳,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庆,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梅俏诉被告温南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黄梅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黄梅俏负担。审判员  杨守金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