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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永红、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红,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红,女,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秀水怡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柏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光,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富忠,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王永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房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红,被上诉人正大房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光、许富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永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陈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