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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炳南、陈登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南,陈登节,朱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炳南,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陈登节,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朱帮华,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帮华在潜山县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7.5%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