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功率造价咨询费197941.43元、逾期利息452元、合计198393.43元;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2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合计202978.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02978.41元,未执行标的总额202978.41元。申请执行人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