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景芳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芳志,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75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景芳志,男,1948年7月21日生,汉族,现被羁押。被执行人景芳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景芳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亦无被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