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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圣超与张相国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超,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张相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93号原告:刘圣超,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法定代表人:刘则邹。被告:张相国,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超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张相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圣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张相国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圣超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超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张相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圣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