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与铜山区逸境百货便利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铜山区逸境百货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铜山区逸境百货便利店,工商注册证号320323600337413,负责人赵增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地址:铜山区国基城邦*期**号******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与被执行人铜山区逸境百货便利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行审4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商务局于2017年4月26日书面请求撤销(2016)苏0312行审44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12行审44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