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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6、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桂英与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英,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6、70-7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英被执行人:大连广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源发村。法定代表人:郭恒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庄河市房屋三处及土地一宗。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依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房屋三处。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一宗三、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