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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徐天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81号原告: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法定代表人:王栋被告: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法定代表人:徐天中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法定代表人:孙玉芝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909号负责人:王新被告:徐天中,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徐天中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县鑫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