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疏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疏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11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疏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史兰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跃,该公司职工,男,1963年4跃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成连,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疏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疏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征收233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疏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霄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