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柏瑞达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柏瑞达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晓丽,黄宁,牛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柏瑞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牛晓丽。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川。原审被告:牛晓丽,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黄宁,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牛莉莉,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上诉人佛山市柏瑞达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牛晓丽、黄宁、牛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4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柏瑞达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牛晓丽曾与被上诉人重新约定了涉案纠纷诉讼管辖地为南海区人民法院,因此,禅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48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晓丽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变更了管辖法院。根据上述约定,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贷款人,其住所地在禅城区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