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栩诚、梁国军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栩诚,梁国军,饶业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栩诚(曾用名梁柱明),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国军,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饶业旺,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栩诚犯故意伤害罪、梁国军、饶业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了(2017)桂0921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栩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栩诚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栩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栩诚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万龙审判员 苏 微审判员 王少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