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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8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牟立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牟立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12号之三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被告:牟立才,男,195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立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265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