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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东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东军,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伟冠、郭扬来,均系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东军及其辩护人黄伟冠、郭扬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东军到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环江村一组10号门口,用石头砸烂古某2的众泰牌小汽车(粤K×××××)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盗窃,没有盗得财物。吴东军离开走了十多米后,用石头砸烂古某1的骊威牌小汽车(粤B×××××)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几元钱。吴东军离开大约走了一百多米,又用石头砸烂梁某的谛艾仕牌小汽车(粤J×××××)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盗走约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东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东军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无异议。被告人吴东军的辩护人辩称:1、吴东军的主观恶性较轻,其是因家庭太过贫困,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2、吴东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3、吴东军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较小。4、吴东军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5、吴东军第一起盗窃行为是犯罪未遂,应在量刑时从轻处罚。6、建议对吴东军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东军到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环江村一组10号门口,用石头砸烂古某2的众泰牌小汽车(粤K×××××)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盗窃,没有盗得财物。吴东军离开走了十多米后,用石头砸烂古某1的骊威牌小汽车(粤B×××××)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几元钱。吴东军离开大约走了一百多米,又用石头砸烂梁某的谛艾仕牌小汽车(粤J×××××)后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盗走约3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三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吴东军的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人古某3的证言,被害人古某1、古某2、梁某的陈述,被告人吴东军的供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份,检查笔录,被告人吴东军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东军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东军的辩护人提出吴东军是因家庭太过贫困,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轻之辩护意见,经查,该情况即使属实,但这既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不能成为其去实施犯罪和犯罪后得以从轻处罚的理由。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吴东军的辩护人提出对吴东军宣告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吴东军在案发后未实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能对其宣告缓刑。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东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