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1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佑明与刘丹蓝、杨立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佑明,刘丹蓝,杨立雄,刘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佑明,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丹蓝,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杨立雄,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苏萍,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卢佑明诉被告刘丹蓝、杨立雄、刘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佑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立雄、刘苏萍清还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刘丹蓝负连带责任。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信息。对本院上述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苏萍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中海康城花园蔷薇街2号802房、广州市天河区中海康城花园铃兰街9号017车位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做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丹蓝名下的粤A×××××丰田牌小型汽车(违法未处理)及被执行人刘苏萍名下的粤A×××××江淮牌小型汽车(违法未处理,被锁定)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暂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