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旭光、尹兆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光,尹兆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光,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尹兆传,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光与被执行人尹兆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刁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