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岳伟与应春根、刘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伟,应春根,刘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628号原告:王岳伟,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应春根,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刘益文,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王岳伟与被告应春根、刘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岳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岳伟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