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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明德、陈爱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德,陈爱英,龙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明德,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英,女,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下寮新村51号曹溪社区服务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20271W。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上诉人林明德、陈爱英因与被上诉人龙岩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明德、陈爱英的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目前居住在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334-2号,因此,应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不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按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合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