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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义与何虎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何虎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六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2879号原告:罗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虎章,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罗义与何虎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被告何虎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2、被告归还原告转让费5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在其无权转让承租权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收取了原告5万元转让费。后原告发现被告无权转让房屋承租权及房屋产权人将清场拆除的真实情况,并收到了清场拆除的《公函》,并且被告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未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被告的恶意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何虎章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盐市口茂业百货的店铺(建筑面积43平方米)转让给原告使用,并保证原告同等享有被告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转让费共计66000元,包括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被告不得再向原告索取任何其他费用。2016年12月29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转款50000元,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取转让费(盐市口茂业百货负一楼宜宾燃面)50000元,转让费为66000元,另欠16000元下个月付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及以下证据在案为证:《转让协议》、收条、招商银行转账凭证。原告罗义提交的房租转账凭证、公函、《配套项目租赁合同》因与本院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被告将涉案房屋以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铺面转让费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转让费可以看做是市场经济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的规定,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予以认可,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50000元,但由于被告对涉案房屋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承租权,被告无法履行《转让协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转让协议》解除后,被告收取原告的转让费理应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转让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罗义与被告何虎章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何虎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义退还转让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罗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何虎章负担525元,由原告罗义负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敬昭芸速录员 李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