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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邸寅冬、宋泽霞、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邸寅冬,宋泽霞,李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负责人蔡健龙,行长。被执行人邸寅冬。被执行人宋泽霞。被执行人李德胜。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邸寅冬、宋泽霞、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邸寅冬、宋泽霞、李德胜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邸寅冬、宋泽霞、李德胜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邸寅冬、宋泽霞、李德胜收入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