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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费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毕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费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毕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费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7层53号。法定代表人:张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烨,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英,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费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米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469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费米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费米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费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费米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搜索“”